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联盟的名称:应用技术大学(学院)联盟(以下简称联盟),英文名称: Association of Universities (College)of Applied Sciences (简称AUAS)。联盟是相关高等学校、科研机构自愿组成的非正式协作组织。
第二条 联盟的宗旨: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为指导,根据国家教育改革和发展战略,组织联盟成员单位围绕建设应用技术大学类型高等学校(以下简称应用技术大学)的目标,制定应用技术大学建设规划,推进教育改革创新,服务国家和区域经济社会发展。
第三条 联盟的目标:按照建立现代职业技术教育体系、推动高等教育分类管理、服务现代产业发展的要求,促进联盟成员的转型改革、合作交流、学术研究,推动建立产教融合和协同创新机制,加强与国外同类大学及其协会组织的合作交流,探索中国特色应用技术大学办学体制,推动高等教育分类办学和特色发展。
第四条 联盟的活动接受教育部的业务指导。
第二章 任 务
第五条 联盟的任务:
(一)开展应用技术大学科学研究,推进联盟成员改革创新。
(二)代表联盟成员提出发展应用技术大学的政策和制度建议。
(三)宣传国家教育法律法规和重大政策。
(四)指导成员单位加强学校规划,加快学科和专业结构调整。
(五) 促进联盟成员的交流合作和资源共享,推动国际合作。
(六) 建立健全应用技术大学的监督、检查、评价评估体系。
(七) 开展业务咨询服务、业务培训和其他社会服务活动。
(八) 建立联盟成员单位自律机制。
第六条 联盟承担政府部门委托的任务,受教育部委托开展与国外应用技术大学协会、联盟的对话与合作。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七条 联盟成员大会决定以下重大事项:
(一)听取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讨论并决定联盟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三)修改联盟章程。
(四)选举联盟理事会理事、理事长、副理事长。
(五)决定会费和审查财务预决算。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八条 理事会由选举产生。理事候选人由上一届常务理事会提名产生。首届理事候选人由发起单位民主协商产生。由会员单位代表担任的理事,不少于理事总数的四分之三。代表成员单位的理事,因各种原因不能担任职务需要更换补选,由原单位提名,经理事会批准即可。
第九条 会员大会每年召开一次。原则上三分之二及以上会员到会,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通过,会议决议方能生效。会员因特殊原因不能大会,可书面委托本单位其他负责人代为参会。
第十条 会员大会闭会期间,理事会负责执行大会的决议,主持联盟的工作。理事会会议根据需要由理事长或由理事长授权副理事长召集。
第十一条 会员大会选举产生理事长1人,副理事长若干人。秘书长由理事长单位推荐,理事会批准任命。副秘书长由各副理事长单位推荐。
第十二条 会员大会、理事会会议可以采用多种形式召开。
第十三条 理事、理事长、副理事长和秘书长任期三年,可连选连任。
第十四条 理事会可以根据需要设立专家组和若干专门委员会
第十五条 联盟聘请相关领导出任理事会名誉理事长、名誉副理事长,聘请专家担任顾问。
第十六条 联盟秘书处设在理事长单位。秘书处在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的领导下,由秘书长主持日常工作,负责联盟的各项组织工作,具体落实理事会制定的各项计划,筹集联盟经费,沟通信息,加强管理,建章立制。
第四章 会 员
第十七条 凡承认本章程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申请为会员:
(一)以应用技术大学类型为办学定位的地方本科院校(含独立学院)。
(二)新设置的应用技术大学、学院。
(三)相关的高教园区、职教园区。
(四)与应用技术大学发展建设相关的单位。
(五)被邀请的个人会员。
第十八条 除发起单位外,申请加入联盟的程序是:
(一)有两家以上的成员单位向联盟出具推荐函或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出具推荐函。
(二)申请单位向联盟秘书处提交申请。
(三)联盟组织专家对申请单位进行资格审查。
(四)联盟三分之二及以上的成员单位同意。
经理事会和主管部门批准,可吸收境外同类高校参加联盟。
第十九条 联盟成员有以下权利:
(一)选举理事、理事长、副理事长。
(二)推荐代表参加理事、理事长、副理事长的竞选。
(三)监督理事会的各项工作。
(四)对理事会的决定提出异议和复议。
(五)优先获得联盟提供的各项服务。
第二十条 联盟成员有以下义务:
(一)根据联盟的要求提交报告。
(二)按照平等互利的原则与联盟成员共享资源。
(三)积极参加联盟组织的各项活动及合作交流
(四)缴纳会费。
(五)承办联盟会议。
第二十一条 会员未经同意一年不交纳会费或无故不参加本会组织活动的,视为自动退出联盟。
第二十二条 会员不履行义务或达不到成员基本条件时,联盟可督促其改正,拒绝改正的,可劝其退出。
第五章 经 费
第二十三条 联盟活动经费来源
(一) 联盟年费。
(二)赞助。
(三) 政府资助。
(四)其他收入。
第二十四条 财务预决算由常务理事会负责提交,经理事会审核后,在大会向全体会员报告。
第二十五条 超过10万元的重大财务专项临时支出,应当向理事会报告。
第二十六条 经费委托秘书处单位财务处代管,经费使用严格执行国家的财务管理制度。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联盟章程的修改,由联盟理事会提出修改建议,经联盟会员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第二十八条 本章程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生效。